在汉台胞欢聚迎新春 共话新年新愿景******
中新网武汉1月19日电 (张芹 潘力 张文婧)“过去一年,我们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线了近百张民族音乐专辑。”居住在武汉的台湾音乐制作人李孟修18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的一年,他将继续致力于推广中华民族音乐,让经典民乐流传下去。
当晚,由武汉市台办主办的2023年武汉台胞台商新春联谊会举行,包括李孟修在内的40多位在汉台胞台商欢聚一堂,畅谈过去一年的收获,展望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共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
“在台企台商最需要关爱和帮助的时候,我们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悉心照顾。”联谊会上,武汉台协常务副会长苏高明称,无论是健康防疫、生产经营,还是生活保障、学习就业,在汉台胞台商都得到了无微不至的关照。新的一年,武汉台协将团结带领广大在汉台胞台商积极投身城市建设,一起把握武汉机遇,助力武汉发展。
湖北省台办主任程良胜介绍,过去一年,湖北先后举办两岸文化、历史、科技、宗教、青年等交流活动近百项,延续了鄂台两地交流交往的热度,并通过“千岗迎台青”计划、“惠台政策落实年”等行动,助力台青在鄂追梦、筑梦、圆梦,增强在鄂台胞获得感、幸福感。
据统计,去年全年湖北省新增、增资及继续到资台资企业154家,实际利用台资22亿美元,同比增长252.8%。其中,武汉新增台资企业23家,山川生物、三叶士林电机等6家台企被评为武汉百家“亩产论英雄”榜单企业。
今年春节前夕,湖北省、武汉市台办组成多个慰问组,走访台企台商,了解工作生活及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广大台商台企送上节日的问候和新春祝福。截至目前,武汉市台办已走访慰问125家省内外台资企业。
武汉市副市长杨泽发表示,新的一年,武汉将进一步深化汉台两地经贸交流合作,为台企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切实保障台胞同等待遇,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